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备案通过互联网进行办理。

  三、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站)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原则上应委托网站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与网站签定接入服务协议的单位)代为办理,或自行登陆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进行补办。各非经营性网站应据实提供有关备案信息。

  四、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备案通过后,向备案人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非经营性网站在取得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后,应按有关规定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同时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五、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补办工作截止后,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将对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整顿,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查询,也可向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咨询或拨打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咨询电话(0531)2092822。

特此通告。

                          二ΟΟ五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链接:

互联网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信部电[2005]501号 2005-10-25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200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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