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详见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网站网址www.zca.gov.cn),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利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工作,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
三、凡未在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站),请于2005年4月30日前,可委托提供接入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手续,或自行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补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四、非经营性网站在备案完成后获得备案编号和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并应按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要求标明备案编号和放置备案电子验证标识。
五、4月30日后,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切实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信部电[2005]92号)相关规定,对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清理整顿,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关闭该网站。
六、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查询,也可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咨询。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7922915,87078277。
特此通告。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链接:
互联网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通告
信部电[2005]501号 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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